- 来料加工中,定作人迟迟不提货且不付款 -
承揽人该如何维权?
定作人下单定作或加工货物,生产完后既不付款也不提货,不仅造成卖方人工资金损失,也造成场地占用及货物管理损失。对此,承揽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对滞留货物进行自行处理以弥补损失?笔者给各位企业家如下几点建议:
在情况发生时的第一时间,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方式和形式,如告知函、律师函、催告函等尽快联系对方,要求其给出一个明确答复,并尽可能减少损失的扩大。
其中,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场地占用费计算标准、验收期限、违约责任等明细信息,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限,敦促其积极实施付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解决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反保护货物义务而进行销毁的,是需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承揽人在未履行通知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不应基于任何理由擅自变卖滞留货物,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1、留置权。承揽人向定作人催告,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付款的,承揽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拍卖或者变卖加工货物,以弥补损失。
2、拒绝交付权。简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加工货物。
应当注意的是
承揽人自行处置货物,应当以自身债权损失为限,对超出损失部分不当处置的,应当由不当处置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016)最高法民终254号
裁判要旨:承揽人加工所涉原材料数量巨大,且为不可分物,因此其行使加工费留置权的范围仅能及于等价值的加工原料,承揽人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不返还超出加工费数额的原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之间享有的商事留置权,不局限于该批货物,因该与企业合同中的其他货物,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尽管留置权的行使是实现债权的保障,但从预防法律风险的角度上说,更建议企业家们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减少因不合法、不适当行使留置权而面临的风险。
即当对方收到发送出的律师函、催告函等书面告知函件后,仍没有积极付款、采取补救措施等解决行动,则可立即提起诉讼,诉请对方支付价款,并承担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赔偿场地占用费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