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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能否抵扣承包人的工程款?
2024年07月-26日 |

 

在我国工程领域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有时发包人甚至会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当承包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时,发包人能否主张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作为抵扣?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试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付款的抵扣问题。

 

抵扣问题的法律基础与司法实践

 

尽管最高法层面尚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各地高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普遍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1、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应直接向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除非有承包人的明确授权或法律上的特殊规定,否则不应视为对承包人的有效支付。

2、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各地高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根据发包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支付的正当性来作出判断。若发包人能证明其支付有合理的依据,如政府部门的指示、承包人的授权等,法院可能会支持其抵扣请求。

 

特定情形下的抵扣问题分析

 

1、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时: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发包人擅自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一般不应支持抵扣。但如承包人对此无异议,或实际履行中发包人按照其他方式支付并得到承包人认可,则另当别论。

2、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若能证明其支付的正当性,法院可能会支持抵扣。

3、受政府指示的付款:若发包人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这种支付一般应视为对承包人的有效支付。

4、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的借款:若借款用途与涉案项目相关,且能证明款项确实用于项目建设,则可能支持抵扣。

5、超付款问题: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超付的工程款,一般不应向承包人主张返还。

 

法院的审查标准

 

在司法实务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人民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对于工程款抵扣问题采取了细致的审查标准。

 

1、当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知情且事后没有追认、亦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通常不支持发包人主张抵扣工程款的请求。

 

✍(2017)浙民再46号

案件详情:即便章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由于合同中未约定或授权,嘉隆公司主张通过章某领取的款项抵扣工程款,依据不足。

 

2、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支持抵扣工程款。

 

(1)当发包人垫付人工费、材料款等费用,具有现实紧迫性,且并未损害承包人实质利益时,即便未经承包人授权,也可以抵扣应付工程款。

 

✍(2017)最高法民终19号

案件详情:法院认为纯高公司的垫付行为未损害东阳三建的实质利益,因此支持抵扣。

 

(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时承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同意发包人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拖欠金额,那么当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认定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017)最高法民提183号

案件详情:金鸟公司向十字铺茶场出具的《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明确表示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意十字铺茶场直接从结算款中扣留拖欠的金额。郎溪县人社局和郎溪县住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要求十字铺茶场垫付农民工工资是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并未侵犯金鸟公司的权益。

 

(3)当承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和发包人约定工程款不能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时,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2017)最高法民终822号

案件详情:万雍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绿地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东方宏利公司曾约定工程款不能直接支付给第三方,且300万元付款的银行记账回执摘要栏注明款项用途为工程款,法院认定该300万元应计入东方宏利公司已付工程款。

 

这些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处理工程款抵扣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当事人行为、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对最高院及各地高院裁判的深入洞察,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智慧,共同打造更为稳固的风险防线。

(一)发包人的风险防控策略

未雨绸缪,承诺先行: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之际,不妨让承包人提前签署《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这样,一旦遭遇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便可依据承诺,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计入已付款,既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也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模糊之美,避免陷阱:在合同中不明确承包人的收款账户,看似模糊,实则是一种智慧。这样可以避免因约定与实际不符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方式,那么请务必严格执行,确保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在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时,务必取得承包人的授权,并在付款材料上注明项目名称和款项用途,同时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以确保每一步都规范无误。

细致管理,避免超额:在工程款的支付管理上,要细致入微,妥善保存支付的过程资料。这样可以避免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超额主张款项,或者发生向实际施工人超付款的情形。

 

(二)承包人的风险防控策略

明确约定,规范流程: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或代付范围,指定收款人及收款账户。这样可以在一开始就规范流程,减少后续纠纷。

严格遵循,避免混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形式办理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避免同时采用转账、现金、借款、走账等多种支付方式,以保持工程财务的清晰和有序。

及时反应,确保权益:一旦发现发包人擅自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要立即提出书面异议,或发函告知向承包人指定的账户付款。这样可以确保承包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明确支付,规范操作:在与实际施工人签署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建议约定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账户,承包人收到款项后扣留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后再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这样可以确保支付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END

在工程施工领域,合同的相对性原是基本原则。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付款的抵扣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为降低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