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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需知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风险防控
2024年07月-25日 |

 

我国劳动法律虽赋予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往往存在诸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才能解聘劳动者,若操作不当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从企业角度,总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风险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

企业单方解除权通常分为过错性、非过错性解除及经济型裁员这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的法定情形

过错性解除即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

非过错解除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技术革新等导致劳动力过剩现象,其表现形式是批量辞退,而非单个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形,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风险防范
 
 

1、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理由是否合法的判断较为严格,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解聘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时调整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如对于规章制度、聘用条件及岗位要求、考核条件等制度的详细规定,以保证解聘劳动者时可以事出有因。

2、对于以上用工制度的制定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应当及时公示告知劳动者,确保劳动者对以上规定的明晰。

3、若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解聘时可先与劳动者进行谈话沟通,针对劳动者的解除理由进行告知并签署相应文件予以确认并保存固定沟通记录。

 

 

 
风险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情形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但为保护特殊人群的劳动者权益,也规定了就该部分特殊劳动者即使符合一定法定情形仍不能予以解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对于经济型裁员的情形,法律也规定优先留用劳动者的范围;并且,用人单位若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风险防范
 
 

建议企业在进行解聘或经济性裁员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仔细梳理本单位员工情况,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及履行法定程序,并且积极与劳动者、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要求以最大程度降低违法解除的风险。

 

 

 
风险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及后续义务

1、通知工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若组建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并未严格按照该程序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可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宣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2、通知劳动者并送达

①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履行送达义务后解除通知才发生解除效力。否则,该行为即为无效,应予撤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②若用人单位非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

③若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提前30日通知全体员工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听取员工和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金支付及离职手续的办理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以非过错性原因、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后续义务。

 

 
 
风险防范
 
 

1、若用人单位存在工会组织,则解聘劳动者一定要及时通知工会。对于劳动者的解除通知需要载明具体的解除事由或理由,并且送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直接向劳动者送达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签收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要注意邮寄地址最好在入职阶段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的,快递单上须注明寄送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快递送达结果的书面凭证。

2、对于劳动者拒签相关文件的情形,注意保留拒签证据若是快递被拒收退回,应避免拆开快递并妥善保留证据;若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需注意先明确劳动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