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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远高于注册资本,能否视为股东已完成实缴?
2024年04月-10日 |

 

注册资本的实缴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等)的形式,实际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或资产。这笔资金应当直接从股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其不能是公司的资产或者业务收入,必须是股东自己的资金。

 

 
 

1、根据公司财产独立原则,公司资产已远超过注册资本时,股东对公司的补足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2014)民申字第1146号

曹某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又将出资款转出,至其将股权转让给董某时仍未补缴,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向公司补足出资。曹某所称其转让股权时公司的资产数额超过1200万元,其无须补缴出资。法院认为,公司的资产数额超过1200万元,该情形也属于公司资产增值所致,相应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补足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2、公司净资产除了股东出资的公司资本之外还包括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等,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大小并不能证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

(2018)最高法民终390号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的资产不仅包括公司资本,还包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等,其外延比公司资本大,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股东出资部分。同样,公司资本也不同于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除了包括公司资本外,还包括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公司净资产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而改变,而公司资本是相对不变的,故公司净资产价值的大小并不能证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贾某以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由主张没有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3、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

(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

张某主张其在公司的投资净额超过自己应缴纳的注册资本问题,本院认为,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且即使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将注册资本取回,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不能因对公司享有债权而擅自决定以债权抵出资。张某不能对其向美华公司增资216万元后又转出该部分资金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行为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原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情形,应当定为抽逃出资,并无不当。

 

 

 

4、公司系生产经营性单位,存在经营收益,会产生资产增值的部分,有使公司净资产不断增加的可能,故即使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数额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结论。

(2019)最高法民申3194号

张某该主张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注册资本是企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已经缴纳或者承诺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企业资产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资产会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变化,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导致公司资本缺失,降低了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权益,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做出正确的选择。故张某主张其虽然将注册资本转出但未损害公司利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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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股东采取风险最小的方案:

公司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东再以分配到的现金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股东而言,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在约定期限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向公司所负有的基本义务,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在要求。注册资本必须从股东自己所有的资金或者资产中,从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并明确备注“出资款”。

注册资本实缴不仅是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的体现,也是企业稳健运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利用公司资产或流水来替代股东个人出资的行为,其无法达到实缴到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