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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对方拒不履行,该怎么办?
2024年04月-11日 |

 

 

在“争夺”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一方争取到抚养权,另一方始终不予履行判决确定的移交义务时,该如何对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部分人可能会认为,“强制把孩子带走不就解决了问题!”但是,此种“抢夺”类的执行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孩子并不是物品,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目前,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01
变更抚养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执行标的并非子女人身,而是被执行人交付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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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执复38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精神及申请执行人田某的请求,被执行人赵某负有将非婚生子女交付田某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并非子女的人身,而是赵某将子女交付给田某的行为。

 

02
法院可能会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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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手段具有多样性,但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抚养权变更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搭乘飞机、高铁等)等措施,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不适宜对孩子的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拒绝交出孩子的行为做出惩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但仍具有参考价值)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但仍具有参考价值)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03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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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皖0406民初字104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未能交付子女的抚养权。鉴于本案系子女抚养关系引发,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互谅互让为原则,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尚需共同协商,以及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04
四、实践中,还可以寻求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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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WENTY-FOUR SOLAR TERMS

全国妇联在2021年12月28日发布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案例9: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

✎案件情形:王某(女)与张某(男)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结果,孩子出生第三天,张某就将孩子带离,再无消息。后来,女方到安徽省滁州市妇联信访请求帮助找回孩子。妇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一再出尔反尔而失败,遂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并为王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不断寻找幼子、协商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见不到孩子的王某情绪波动较大,失去了稳定的工作,妇联多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困难救助。

✎裁判结果:2020年3月,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张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仍将孩子藏匿在外地并拒绝见面。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分局侦办,公安分局审查立案后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张某及其家人才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案件执行。2021年1月,在市妇联的见证下,张某委托姐姐把孩子交给王某,双方达成谅解,并协议确定对孩子抚养、探视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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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2022年7月13日第七版《人民法院报》——执行周刊:《涉抚养权案件强制执行的困境及破解》一文中,提出对于破解涉抚养权案件强制执行困局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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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子女权益、提倡谦抑执行

在多年的探索中,大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在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要始终秉持谦抑理念,提倡谦抑执行,条件不具备时切不可直接带离子女交由申请执行人一方抚养。应当在调解的基础上,尽量缓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或冲突,提醒各方在表达诉求时应以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努力创造最有益于子女成长的环境。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各方当事人及子女均同意的情形下,选择适合征询工作开展的地点、时间充分征询子女意见,在开展具体执行工作前先制定详尽的执行预案,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情形,以致激化矛盾、产生负面影响。

 
 

(二)组建专业团队、专职“人事”执行

涉抚养权、探视权执行案件均具有人身属性,在执行理念和方式上有别于财产给付型执行案件。抚养权执行案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倡导谦抑执行,尽量淡化执行行为的强制性色彩;而财产给付型执行案件则以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为出发点,更强调执行行为的主动性和强制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采取人事分流措施,成立专业的执行团队,专职“人事”执行,由他们专门负责抚养权、探视权、探望权等具有人身属性案件的执行。在人员配置方面,适当调配一定比例女干警加入团队,强化执行行为的柔性色彩,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将子女交由对方抚养。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培训赋能,进行审判业务、调解技能、心理学等方面的专门培训,针对“人事”执行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交流、协作,交流、学习有益经验。

 
 

(三)适度进行惩戒、敦促主动履行

罚款、拘留措施在涉抚养权案件执行中发挥的作用虽然并不理想,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就放弃适用惩戒措施。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时,执行法官可以酌情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或直接适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作为震慑被执行人心理的方式之一,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当然,当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且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时,亦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但考虑到此类案件执行目的的特殊性,该措施只能在“迫不得已”时适用,不宜作为常用的惩戒手段。

 
 

(四)健全配套机制、多元破解难题

破解涉抚养权案件执行难,仅仅依靠执行部门还不够,还应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多方助力,多元破解。从完善内部联络机制来看,执行部门应进一步密切与婚姻家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审判部门预判其作出的涉抚养权纠纷判决后续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主动联系执行部门,告知审理过程中掌握的相关情况,便于执行部门提前了解案情,制定执行预案。执行部门还应依托社会力量,强化与学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关、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心理辅导机构的联络,动员、激励社会公益力量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和帮助,竭力修复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提升涉抚养权案件执行的专业性、有效性。

 

06
未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配合移送子女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能有权通过公权力,代被执行人完成其应当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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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中规定,“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

 

 
心者建议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以强制被执行人移交子女作为请求事项;必要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与法院做有效沟通。

实践中,因当事人与法院直接表达及沟通上有误,请求法院“抢夺”孩子,该行为并不是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沟通,不仅减少时间维权成本,也利于案件后续的有效进展。

 
2、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推进案件以执行和解结案。

配合法院从中做出协调,以保障孩子现在及未来权益的角度进行劝说,尽可能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强制措施能够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但是,应避免触发被执行人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和对立情绪。执行中稍有不慎,即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寻求妇联等社会组织的帮助,通过各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利用社会力量多角度破解难题。

除法院维权途径外,妇联、律师等人民团体、协会等其他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上,他们同样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帮助的同时,亦可以请求妇联等其他组织予以介入保护,各组织之间相互配合,多层角度破解难题。在执行过程中柔性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把社会力量利用起来,节约司法资源。

 

 

抚养权争夺其本质就是成年人之间地较量,父母双方因自身情感瓜葛影响孩子健康成长,而最终被伤害地只会是无辜的孩子。

孩子不是物品,绝不应当是父母之间博弈的筹码,亦不能是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父母之间的伤痛不应该让无辜的孩子来承受,望每一位父母都能以最和平的方式解决与孩子之间的抚养问题,及时寻求社会组织、专业律师的帮助,为确保孩子有利成长寻得更好的解决办法和途径,而不是以矛盾、冲突、对抗的形式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