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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指派员工至子公司任职时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2024年03月-25日 |

 

在实务中,往往出现母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子公司任职的现象。用人单位之间混同用工易造成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等用工风险问题。而实际上,大部分企业未对此种指派式用工给予足够的重视,且未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用工问题与企业缴税扣税衔接分析管理。企业对用工管理合规性的不重视,不仅容易引发劳动风险,甚至还可能牵连产生一系列的税款抵扣不当等问题。对此,母、子公司之间员工相互调配之下,母公司员工实际于子公司用工,公司该如何规范化管理,我们分析总结如下:

01
 

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母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通俗理解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系“母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

02
 

母公司员工在子公司处用工,通常存在两种关系可能:

(1)劳务派遣关系

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母公司指派劳动者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子公司承担劳动者的管理职责、劳动者在子公司处工作。

合同签订主体

社保缴纳主体

工资支付主体

母公司

母公司

子公司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母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并且劳动者与母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员工与母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2)关联用工/混同用工关系

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指派劳动者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子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子公司承担劳动者的管理职责,劳动者在子公司处工作。

合同签订主体

社保缴纳主体

工资支付主体

母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母公司,但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子公司。并且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因此认定劳动者是与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非母公司。

03
 

母子公司关联、混同用工的风险

风险一:员工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两倍工资赔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关联、混同用工的关系中,劳动者是与子公司实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并未与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子公司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风险二:实际未构成劳动关系,却购买社保,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骗保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被认定骗保后,公司不仅要承担行政罚款,还当员工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公司将面临巨额的赔偿款项。

风险三:因企业交叉轮换适用劳动者,存在劳动者的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第26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四:母、子公司互相调配员工,一方支付的工资及社保支出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员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子公司应当提供母公司做出人员调配的决定等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证明母子公司之间的调配事实。

风险五: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混同,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员混同是认定人格混同的关键要素之一,若母子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即将面临对外债务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04
 

结合母子公司之间用工派遣问题及可能产生的税务问题,做出如下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购买服务,并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由母公司与员工签订补充劳动合同以明确新的用工地点和岗位,并负责员工的工资发放、代扣代缴个税、社保缴纳等,按照工资薪酬支出在税前扣除;母公司按照服务费用为子公司的支出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凭发票作为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母、子公司之间派遣人员的衔接。

实施劳务派遣行为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母公司将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支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母公司内部做出合法有效的调配决定,提供给子公司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要要件,子公司直接支付由母公司调配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如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就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但应当由子公司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相关证据。但实践中,该观点存在一定争议,类似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机关答复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青岛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25、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证,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

四、与员工妥善协商,直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子公司。

由母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将用工主体变更为子公司,并由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工资薪金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在母公司招聘员工前,即明确告知母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配事宜,可由员工签署相应的调配意向确定书,事先预防因管理瑕疵引发的劳资纠纷。

企业用工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工作,不仅关乎到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问题,还关乎着缴税扣税抵税等企业经营问题。合规意识是合规建设的根基,其不在一朝一夕,而在朝朝暮暮。企业管理者应当认清合规的本质,完善企业多方面的内在需求,以守住底线为根本,以确保企业安全为宗旨,使企业发展得到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