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主要体现在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稍有不慎就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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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5532号
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卫星通研究院”)
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台”)
【案情简要】
中卫星通研究院主张,音像公司与其唯一股东广播电视台存在高度的人员混同且交叉任职,管理混同,同时存在财产混同、资产转移等情况。音像公司提供的2017、2018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是伪造的。广播电视台应当依法对音像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针对音像公司提出的“广播电视台应对音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做出了不予认可的裁判。该案中,广播电视台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音像公司的股东,为证明其财产独立,原审中即提交了其与音像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音像公司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债务存续期间音像公司2017、2018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广播电视台和音像公司的职工社保明细。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音像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广播电视台的财产,双方之间不存在人员、管理和财产混同。
实务中,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通常情形:
1.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1)公司使用股东个人(或股东配偶、其他近亲属)账户接收公司所经营业务款项;
(2)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或者股东其他公司的资产相互混同;
(3)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款项非合理情况互相往来,公司资金转入股东账户,股东账户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4)公司经营业务与股东经营业务混同。
2.公司经营地址、人员等与股东其他公司相混同,如同一住所地,存在两个以上由相同股东经营的公司,相互财产无法分割清楚。
针对上述情形
应做到如何做到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组织机构、组织架构和人员等架构应明确突出其经营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资产明细、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凭证、资金收支流水、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账登记等资料准确记录公司财务收支情况;
公司资产明细、财务账册、会计账簿、财务凭证、资金收支流水、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账登记等资料准确记录公司财务收支情况;
公司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定全面、客观、真实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资金资产的独立性。
综上,心者律所认为:一人有限公司及股东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企业运营观念,严格依法合规运营、防范控制风险,做到公司账务清明、资产权属清晰,才能真正做到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才能正在实现公司人格独立、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