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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专题 | 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自身权益
2023年05月-11日 |
本期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image.png      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相关案例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3)辽1404民初216号

张文猛、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张文猛

被告: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陈立忠、杨光、王洪清

案件事实:

被告九盛建安公司是案涉工程打渔山园区四标段住宅楼土建等工程的承包方,葫芦岛南票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双方于2011年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度,被告九盛建安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即被告杨光、被告王洪清将工程中十栋大白于棚顶打磨工程分包被告陈立忠;其后,被告陈立忠再次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张文猛。原告张文猛于同年10月末依约竣工并交付使用,但尚欠工程款34046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案情分析: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是以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

 

而该案件中涉及四方当事人多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发包人南票改造办公室与承包人九盛建安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九盛建安公司与分包人陈立忠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三是分包人陈立忠与实际施工人张文猛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九盛建安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陈立忠后,又由陈立忠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张文猛,以上行为已涉及多层违法分包情况。

 

从法院审理角度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张文猛与被告陈立忠之间或同他方存在的建工协议,因均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悖,故依法认定无效。原告张文猛主张合同相对人陈立忠承担责任,有理有据,且被告陈立忠构成当庭自认,法院予以支持;而要求承包人九盛建安公司及其公司职工杨光、王洪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因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之实际施工人不涵盖讼争纠纷的多层违法分包情形,被告建安公司又系承包方,项目经理实属员工职务行为,故基此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针对《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够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但是,实践中并不能依此情况即断言实际施工人丧失追偿工程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前手主张债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运用多层分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衔接关系,另辟蹊径,行使代位权进行利益救济。《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做出相应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力,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规则的制定,并未刻意偏向对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而是在两者平衡的情况下,选取了更为优异的解决途径,做到妥善处理,达到利益均衡,且做到了不影响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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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者总结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