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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方案设计 | 家庭成员代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23年05月-09日 |

股权系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

不仅具有财产性的经济效益

而且还具有人身属性特征

实务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

夫妻或父子之间代签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

家庭成员代为处分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股权的情形

那么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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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家庭成员代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6年8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

2016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名下的两栋房产,连同甲公司股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均在上述两份协议中加盖公章,甲公司股东王某、徐某、李某1及乙公司股东李某2、千某亦均在上述协议中签名,其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

2017年5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

乙公司及股东李某2、千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令甲公司及股东徐某、王某、李某1继续履行上述协议书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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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内容:判决确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乙公司、李某2、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涉案2016年11月26日协议书所转让的甲公司股权,分别由徐某、王某、李某1持有,但该协议书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并且徐某、王某、李某1均表示对签订该协议书及其内容不知情,更拒绝追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相互代理行为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在乙公司、李某2、千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授权马某以及王某、李某1授权陈某琦签订上述协议书的情况下,该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此,马某代徐某、陈某代王某和李某1签订上述协议书的行为,对徐某、王某、李某1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判决]
 

判决内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本案中,虽然陈某、马某的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陈某和王某、马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虽然股权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另外,李某1与李某3系父子关系,李某3在明知股权属于李某1且不知道协议书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同意陈某代李某1签字,亦不符合常理。

综合上述事实,乙公司、李某2、千某有理由相信陈某、马某具有代理权,陈某、马某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具有事实依据。故上述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徐某、王某、李某1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协议书约定严格履行。

 
# 知识点整理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01
 
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

2. 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02
 
特殊的表见代理

本案中体现了一种特殊的表见代理,即容忍型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除了上述要件外,还需符合以下特殊要件:

1. 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有意容忍;

2. 代理权外观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容忍行为,而无需其他外观事实;

3. 相对人知道代理人长期以来的行为,以及被代理人的容忍。

 

 
 
风险防范
 
 

对于公司股东

1、签名亲力亲为。股东会议纪要及其决议等公司文件需要股东本人签名的,股东尽量亲力亲为,避免委托他人代签。

2、委托家庭成员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委托权限及事由,其他事项其无代理权。

3、如家庭成员操作交易,不同意应明确表示反对。在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父子、父女等特殊关系代股东操作交易时,如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并没有以自身的行为来表示反对,存在需承担容忍型表见代理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对于股权受让方

1.关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以及是否有一致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

2.非股东本人签字,需要取得合法授权手续,并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相关法律文件效力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