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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律师:创业时如何避免股权出资的坑?
2022年07月-01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股权篇 / 江西股权律师:创业时如何避免股权出资的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现实中用作出资的财产多种多样,有用实物出资的,比如说设备、生产材料、厂房等;有用知识产权的,比如说商标权、生产专利等;有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对于这些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那这些出资有什么坑呢?

01
 
股东出资不实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有些出资人如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除了应当交付公司使用,还应当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出资人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都会构成出资不实。举个例子说,你用一栋厂房作为出资,你必须将厂房交给公司使用的同时将厂房过户给公司,否则就会构成出资不实。出资不实除了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外,还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严重的还会触发刑法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而且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出资不实的股东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你想,开个公司连分红的权利都没有了,那还开个啥劲呢。

     有的人为了省下评估的费用,直接几个股东合计一下就随意给出资的财产定个价格,完全不考虑出资财产的真实价值。这看似省了成本,但是这种方式存在巨大的隐患。公司法第30条规定: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影响的就不是出资股东了,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这个连带责任。

     因此在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时候,一定要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同时还应当对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按评估的价格作为出资额。

02
 
技术入股应当注意的事项!

     公司法上所讲的技术入股,就是员工用知识产权出资,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如果员工是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成为股东,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员工的技术是有成果的,已经形成了知识产权,不是说这个员工有技术,就可以用技术入股。

     因此技术入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技术人员由知识产权的成果,比如说专利权、著作权等。然后知识产权经过评估后作价出资给公司。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知识产权评估值20万,那就占20%的股权;

     第二种是技术人员并没有只是产权的成果,只是创始人认可他的技术,这个100万元的出资全部由创始人出。而在工商局里面只登记在老板出资80万,技术骨干出资20万。这就相当于老板赠送了20万元或者说赠送了20%的股权给技术骨干。

     如果技术骨干创业中途退出,或者说知识产权无法应用在产品上,公司就会陷入非常不利的局面。因为技术骨干没有出资,他跑了没有任何损失,但是公司却付出了股权。比如说当时三人共同创业,股权比例是40%:30%:30%。其中技术骨干以技术入股占股30%,公司开始经营后发现技术骨干的技术无法应用到公司的产品上。这时再招一个技术骨干是不难,但关键是这个技术骨干已经有了30%的股权。这个时候就必须花钱将技术骨干的股份收回来,但公司创业初期资金本就困难,这样一来就更加雪上加霜了。为避免上述风险,我们可以给股东设置股权成熟期,或者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股权成熟期的概念之前已经在之前的《创业时如何避免股权分配的那些坑!》文章中做了阐述。

03
 
那么股东退出机制怎么设计呢?

     大概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设定一个股权限制期。

     1、限制期内(比如4年),在此期间一方提出离职,则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照出资的一定折扣进行回购。另外如果公司有债务的,退出一方的股东需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偿还公司债务。

     2、限制期外,当合伙人在限制期外离职,原股东可以选择回购,回购价格有三种:按照最新一轮估值计算;按照公司净资产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最接近公司价值的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度公司的净利润或者出资价的一定溢价回购。

     3、考核不合格退出。在锁定期内,如未达到考核标准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其股权应当从公司退出。其退出价格由按照退出方原出资额一定折扣计算。如果企业有外债的,退出方需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弥补亏损。如果企业在公司盈利情况下,本着公平原则,可适当提高股权转让款的价格。

     除了上述所述的方法外,为了避免技术骨干带着技术另起炉灶或者另投他人。我们还需要和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以防范风险。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