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指代持人代实际股东持有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代持股,由于代持股人为名义上的股东,故在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股东名册上只会登记代持股人的姓名。由于对外股东资格的确认是根据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故可能存在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从而导致产生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的法律风险。这里主要讨论代持关系中分红的风险,比如万一显名股东从公司领取分红后不转支付给隐名股东怎么办?可以不可以通过设计合同条款来最大限度的保障隐名股东的分红权益呢?比如说和名义股东、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公司直接向实际股东分红,这样约定是否有效呢?
李某与刘某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由刘某代李某持有某公司股权。并且李某与刘某及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系实际出资人,刘某为公司的在册股东,代刘某持有股权,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李某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由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支付分红。李某选择显名成为正式股东时,刘某和公司共同配合完成使李某成为正式股东的工作”。
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前两年的分红。但此后公司即以李某不具有股东资格为由,拒绝向李某支付分红。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分红。最后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
工商登记只是权利外观,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因此在出现确认股东身份纠纷时,股东的股份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
在案件中代持人、实际股东、公司三方协议未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法有效。在三方协议中各方明确了实际股东的出资行为,以及公司直接向实际股东分红的条件。其中实际股东获得分红并不以显名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中实际股东依据协议直接获得公司分红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以实际股东没有股东资格,擅自将分红给代持人的行为违约。
因此为避免出现类似风险,实际股东可以与代持人及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可以约定实际股东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可以由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直接支付股息、红利。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