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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律师: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是否应当责任
2022年04月-0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篇 / 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律师: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是否应当责任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中,时常发生业主单位将工程项目当中的部分工程直接分包给其他单位情形,即“指定分包”。而假如指定分包质量发生问题,就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人各自承担责任问题,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予以确定,对此,笔者将在本文当中与大家进行分享。

     在实践当中,如发生争议的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系业主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不在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总包单位对此无任何责任。基于总包单位系整体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其仍然对业主单位指定分包工程负有总包管理、服务、协调义务,业主单位或指定分包人基于此应当向总包单位缴纳管理、协调等费用。通常情况下,对业主单位指定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基于上述负有总包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而没有争议的是,指定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指定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是没有争议,其作为实际施工方负有直接责任。但该情况下,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大的责任,实际上仍争议较大。对此,笔者总结情形如下:

01
 
一、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业主承担过错责任。

     实际上,甲方指定分包无论是从合同相对性来看,系与业主存在直接关联关系。同时,选择分包单位的决定权由业主享有,总包单位实际并不参与该过程;假如指定分包单位不需要通过总包单位,可直接与业主进行结算,那么总包单位在证明指定分包单位施工期间,己方无任何过错情况下,总承包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02
 
二、业主及总包单位均承担过错责任。

     如总承包单位出现以下几种过错情形,亦应当一并承担过错责任:

     1、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没有资质,不能承包该分包工程,总包单位对此明知但没有向业主单位表示拒绝;

     2、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当中,施工技术或工艺存在问题,总包单位对此明知但,没有告知监理人或业主单位;

     3、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当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总包单位明知但同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共同予以隐;

     4、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在没有确认各方责任前提下,直接予以修整,造成对己方不利的自认。

03
 
三、业主单位承担过错责任,总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及少数法院在法院判决中,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判决业主承担过错责任,而总包与指定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总包单位在面对指定分包情形,除了要在后续合同签订及项目施工管理当中做好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而导致承担责任。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