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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
2022年02月-14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南昌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般而言,黑合同比白合同的价款更低、工期更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重。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按照黑合同结算比按照白合同结算更有利;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按照白合同结算比按照黑合同结算更有利。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在构成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白合同是合法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以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如果白合同无效,应当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南昌工程合同纠纷律师.jpg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如果白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或者违反《招商投标法》应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白合同无效,不能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在白合同、黑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六、备案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按照该条规定,备案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不能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不能背离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备案合同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实质上构成一个虚假招标投标。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