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的关联,既不能把黑合同与无效合同划等号,也不能将白合同与有效合同划等号。对于黑合同、白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当运用《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分析判断。
(1)如果白合同无违法《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存在,判断黑合同、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考虑黑合同与白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
①黑合同先于白合同签订,黑白合同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按照上述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还没有投标招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就已经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签订了合同,属于典型的虚假招标投标,黑合同白合同均无效。
②黑合同后于白合同签订,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白合同的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和合同在白合同之后且对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违反了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黑合同无效。
(2)如果白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存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白合同无效。在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除白合同无效外,剩余的黑合同是否有效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判断。
(1)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而不作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双方另行签订的黑合同,则黑合同、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白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效力仅限于办理建设审批手续,而不直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黑合同如果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经过招标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合同,以及事后另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按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判断;当事人没有经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判断。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