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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2022年02月-07日 | 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
要闻 / 南昌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黑白合同”,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开发企业与施工方就同一建筑工程或同一专业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则是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公开的协议。在这样的情形下,前一份备案合同称为“白合同”,后一份称为“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这条规定中,中标合同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为“黑合同”。根据该规定,“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首先,“黑合同”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无效的合同。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应以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但是意思自治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即不能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因此“黑白合同”中变更的内容无效,“黑合同”也是无效的,自然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

     其次,最高院的规定隐含的前提条件是“白合同”即中标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只有有效合同才能直接作为结算根据。而在“白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