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对于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本金毫无疑问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留置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但留置之所以具有优先性,主要在于主张留置权的一方实际占有留置权所指向的标的物,而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方多数情况下不能实际占有权利所指向的建设工程,因此,该观点为少数人支持。
2.抵押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抵押权。但也有学者反对,认为抵押权只有在经过登记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否则不具有公信力,无法实现真正的优先受偿,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经过类似抵押权的登记程序。因此,该观点也未得到广泛认可。
3.优先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法律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赋予某种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从而保障该权利相对普通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该观点为多数观点,获得相对较多支持。
1.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故,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包含违约金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2.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逾期支付利息所造成的损失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