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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2年01月-2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果要开展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将工程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能会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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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5日,C街道办(发包人)与M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M公司承建C街道小学建设工程。后袁某与M公司签订了《单位工程联营协议书》,约定C街道小学工程由M公司提供管理及技术服务,袁某组织经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2015年6月5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16年3月2日,M公司出具了《结算书》。工程造价经某工程咨询公司审计,确定工程审定造价40900870元,C街道办已支付工程款36171976元,尚欠4728894元,各方对此无异议。现M公司和袁某均要求C街道办向己方承担支付欠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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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C街道办将案涉工程发包给M公司,M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袁某,故袁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M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而袁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均要求C街道办向己方承担责任,二者主张均有其法律依据,但在本案中应优先适用《建工解释》的规定。因为,该《建工解释》的该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在于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并且,从实际情况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判决:C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4728894元范围内对袁某承担责任。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C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袁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且《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特殊规定,原审基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性优先予以适用,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M公司还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查明C街道办尚欠M公司工程款4728894元的基础上,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判决C街道办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袁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M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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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建筑市场中,转包、违法分包往往并非一手转包,而常常是多手转包。因此,许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不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与其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按照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而由并非实际施工人的人拿到工程款,这显然显失公平,有失公正,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基于此,对处于建设工程链条末端相对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需要在法律上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提供特殊的诉讼途径,让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建工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保护了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欠款的权益,有利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