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然而,股东行使知情权往往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甚至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从而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呢?
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26日,赵某经工商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2016年5月27日,股东赵某致函甲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甲公司提出若赵某委托有资质的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阅,必须提供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的承诺书。股东赵某未获得公司提供的特定文件资料,遂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审法院支持了股东赵某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被告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确有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以获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二)公司对股东泄露商业秘密的救济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其委托的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不能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明文规定保障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因此若公司不能提供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由于法律已经设置了事后赔偿的制度保障,也意味着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