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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意思自治的使用是否有边界?
2022年01月-07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意思自治的使用是否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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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知情权。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资料,从而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人员管理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力体系,包括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

(一)明确知情权范围

     1. 有哪些会计账簿可以查阅?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公司账簿类型不同,股东就哪些账簿可以查阅仍然存在争议。从会计学上讲,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内部账簿管理存在差异,导致不同规定,因此我们在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中,应当具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避免出现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2.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也称为原始记账凭证,是会计账簿据以记账的基础性材料。由于《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属于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以至于该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15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简言之,从会计专业的角度来看,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公司法》第33条并未明确提及会计凭证,因此笔者认为股东并不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

     但相反观点认为,只有在能够查阅原始记账凭证时才可以有效核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因此对《公司法》会计账簿的规定,应当进行扩张解释,包含会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会计凭证列入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资料中,但是这一规定在正式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删除了。很显然,此举也反映了对该问题未达成共识。

     3. 股东可否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是由会计账簿的基础数据编制而形成并且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资料。根据其所旨在反映的不同方面的财务内容,报表可以分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又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是仅仅从条文上进行看,法律并没有规定有权查阅或复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与此同时,从会计学上对其定义进行分析,依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是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报告文件,其内容包含具体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因此,财务报表的内容依法属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自然可以相应延伸成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在遵循法律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所进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实践可能不尽相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报表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大类报表。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在适用中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改)》第四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并不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编制现金流量表。

     因此,股东面临的挑战往往并不仅是公司拒绝其查阅报表,更多体现为股东无法确定能够查阅报表的具体范围、无法判断是否获取到完整的公司财务报告或报表的情况。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的查阅复制权行使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往往并不会向股东提供全部的、完整的财务报表,股东应当在充分了解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具体的财会制度的基础之上,保证其知情权范围的完整性。

(二)明确知情权受阻的救济途径和程序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通过相应具体制度来保障和落实。比如通过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前置制度,进行先行审查,而在诉讼流程上根据相应的纠纷复杂程度,简化相关手续,部分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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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意思自治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需要有一定的公司管理秩序,形成公司自治的章程。这一点对于公司经营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公司通过章程规范股东、董事、高管等权利义务以实现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规范化、秩序化、流程化。

      而法律明文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有时恰恰会被公司意思自治的章程所限制,从而二者博弈过程中,由于单个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有限,无法与大股东相抗衡,从而形成股东知情权被忽视的局面。

     总之,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章程及管理的自治均不能滥用,一方面,股东不能恶意滥用知情权,另一方面,公司章程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自治范围内进行规定,否则公司法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