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寒冬期”,近日不少房地产企业频频“爆雷”,由于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很多房地产企业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予以冲抵。但由于目前我国并未对建设工程中“以房抵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实务当中“以房抵债”行为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以房抵债”实际上是“以物抵债”予以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可看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此“以房抵债”协议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即为有效协议。
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不代表无需予以支付,而仅是增加了一种支付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1.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消灭,此时承包人仅享有一般受偿权,即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就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2.出现“一房二抵”现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房二抵”,甚至“一房多抵”的现象,导致所有的施工单位债权都无法予以实现。
3.房屋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建设工程当中相关主体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往往有诸多的债权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若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房屋还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则可能面临着被其他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