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顶层设计律师:聚焦北交所,剖析规则要点(十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
监管对象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监管方式
1.现场检查
即北交所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自律监管
(1)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以实施: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北交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2)针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可以实施: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限期改正以及暂不受理相关机构或其人员出具的文件等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方式
1.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可以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2.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3.针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以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流程
1.纪律处分委员会作出判断和审核意见。北交所设立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2.北交所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决定。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北交所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3.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北交所作出的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复核。
4.监管对象及时报送并按要求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监管对象如果被北交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自查整改的,应当及时报送并按要求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