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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未达两年,法院可以判决解散?
2021年05月-11日 |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巧云、黄显情、马学明三人出资设立宾利公司,其中李巧云占股40%,黄显情、马学明两人各占股30%,由李巧云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李巧云与另外两名股东之间互不信任,互相拆台,三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使得公司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李巧云将宾利公司起诉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经审理,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


二、律师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可得出解散公司的实体要件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那么,什么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上述案件中,宾利公司的三个股东势力相当,彼此抗衡,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处于停滞状态。股东之间的矛盾也难以调和,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完全不符,任其继续发展,将会使股东蒙受更大损失。故而,其从事实上已经符合了“公司僵局”的情形,张家界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宾利公司并无不妥之处。
三、预防公司僵局的措施
1、保持合理的股权架构。本案中,出现公司僵局的部分原因在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若想避免类似的纠纷,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避免出现均等式的股权结构。
2、慎重选择合伙人。公司的人合性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初,应当尽量选择目标一致、优势互补的人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