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2021年04月-25日 |
法人股东,也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与自然人股东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并非自然人;第二,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授权具体的人来完成,即派出股东代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自然人股东则是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二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区别,都是以股东出资财产为限额承担责任。
实践中,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以致法人股东的内部之间不能作出有效的决议,授权具体的人来代表法人股东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而法人股东又在公司所占股份较大,为50%。因其不能派出股东代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其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矛盾激烈,导致公司股东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进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般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出现会严重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针对公司僵局,又有什么解决途径呢?
一是股东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形之时,满足上述条款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达到破解公司僵局的目的。
二是矛盾双方中的某一方退出公司。在公司僵局发生后,解决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一方退出公司,一般可通过矛盾双方中的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的方式来实现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