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今日文章前,小编先给大家分享近日了解到的一个案例:
一家经营良好的子公司,其中大股东所占股比为54%,二股东所占股比为28%,小股东所占股比为18%。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准备上市,但不幸的是子公司小股东意外去世,其股份由其配偶继承。基于小股东配偶此前并未参与公司经营,母公司上市后子公司股权亦具有巨大潜在价值,子公司其他股东故而想以认缴出资价格受让小股东持有的18%股份。三名股东就该事宜争执不断,最终其他两名股东提出要求解散公司,三方按评估公司价值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该名小股东表示,公司剩余财产与自身认缴出资数额相差不多,但公司实际价值远远不止如此,其他股东解散公司后完全可以基于现有团队、场地等条件重新设立一家子公司,但小股东就只能被其他股东赶出局外了.
对此,几名股东之间仍在协商沟通。但就小股东利益保障问题,大家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思考下,小股东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在此之前,我们需要明晰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相关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增减出资、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职权。而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小股东占有公司18%股份,则其在股东会中可以行使18%表决权。但这并不是必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小股东占有公司18%股份,但假如公司章程约定其仅享有10%股东会表决权亦是可以,这也是我们平常所述的:股份不等于股权。
回到刚才案例当中大股东想解散公司,逼迫小股东转让股份。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表决权一般与出资比例相同,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解散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需享有66.7%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可就该比例在三分之二基础上另行约定。对此,以上案例小股东如公司章程无其他特殊约定,显然只能无奈接受公司被解散、清算的结果了。
对此,小编建议,许多企业创业设立之初,公司章程均系由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模板,实际并未能够保障小股东的实际权益,很有可能会发生大股东利用自身股权作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故而小编建议,就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宜,可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从而保障小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