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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有效吗?
2020年12月-2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自由转让的,看起来不会受到什么限制,但在实际生活中总会出现特殊情况。小编最近遇到了一个案例,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一起来看看吧。
 
  百花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一个法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时,须经本公司同意”。
 
  牡丹公司、芍药公司、月季公司、玉兰公司四家公司先后与百花公司有关股东签订多份股权转让协议,所转让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31%。百花公司以该四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其为规避百花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采取一致收购行动,未经百花公司同意收购百花公司法人股超过股份总额5%的行为违反了百花公司章程,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小编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百花公司章程所作限制股份转让规定的效力认定;二、四家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从相关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通过章程限制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不支持的。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那么只要股份转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此转让行为就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同。因此,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有明文规定,否则法院是不支持的。
 
  其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个规定包含了“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和“股份依法进行就可转让”两层含义。由此可见在现今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当并为受限股东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手段,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特性、未来发展及立法精神相悖,应为无效。
 
 

在立法未明确允许公司章程可就股份转让作出限制且未提供救济渠道情况下,百花公司仅对股份转让做了限制,且无正当理由,更无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使得百花公司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地拒绝股东的股份转让请求,实际上是对股份转让的变相禁止,这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是其明显的特征,强调股份的流动性,因此并不限制股份的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立法精神中的“法无禁止即可行”的体现。而股份公司章程中出现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明显不合法。
 
  再者,我国《公司法》虽未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却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除非公司章程本身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否则认可限制转让规定的效力将会使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丧失救济渠道,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悖,故百花公司章程所作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应为无效。
 
  最后,本案牡丹公司等四家公司虽已构成关联企业和一致行动人,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该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