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季来临,小伙伴们有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呢?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入职以后要与公司签合同,但在签合同的时候也需要睁大眼睛瞧一瞧,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待遇可是天差地别!
张三于2020年3月20日入职一家制造厂,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简单培训后当天就上岗,当天下午,在车间器械上操作时,被产品砸伤,造成脚骨骨折。
张三认为自己是在公司车间,也是在车间操作时受的伤,肯定是工伤,公司应该负责。
但公司称张三只是临时招用的人员,公司也没有和张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那么,该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不断增加,用工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用工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含义却有本质区别。如何有效鉴别二者之间的关系,厘清二者的界限,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法律,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的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协商等途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而劳务关系仅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践中,以劳务关系抗辩劳动关系的案件非常普遍,劳动者一定要多留心,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用工单位喜欢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也仅有劳动报酬,不需要缴纳社保。
同时,在劳动关系中,违反《劳动法》,将会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待遇等给付责任。而劳务关系不会产生经济补偿、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赔偿待遇等给付责任,但可能会产生违约金等给付责任。
事实上,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如果与公司之间确实形成了劳动关系,在产生纠纷后,仲裁员也会根据事实情况进行确认。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定义: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即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提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张三与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劳务关系,但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将会产生《劳动法》上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这里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切记不要用《劳务合同》代替,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