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在商事领域,除即时结清的经济活动外,都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在书面合同中一般都会写明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双方都会信誓旦旦,保证不会违约。有的人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会把违约金定的很高,发生纠纷后往往会请求法院调整。那么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或者过低,法院可以调整吗?
秦某2015年购买了一套价值130万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2018年6月1日交房,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楼盘竣工材料,否则买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另外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180日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2018年5月份开发商通知秦某收房,因为开发商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竣工材料,秦某一直拒绝收`房。直至2020年,开发商一直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且已收房的业主普遍反映房屋精装质量存在瑕疵,秦某决定解除购房合同。秦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了双方调解。
调解中开发商方对于解除购房合同没有异议,但对于秦某提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开发商抗辩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秦某明知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开发商坚持只支付房屋总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秦某已经全面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开发商逾期2年不能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只需要支付1.3万的违约金。那么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数额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了当事人可以约到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另一方面,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可见,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开发商单方违约,其给秦某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3万,最后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开发商违约行为给秦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最后将违约金数额提高了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