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0791-83839887        值班电话:18070139119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心者研究 文章详情
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可不可以既用劳务出资又承担有限责任?
2020年06月-0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财经圈一直流传一句话,叫:“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放开,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吸引了大多数投资人涌入资本市场,并从中获得巨额财富。但不是所有人都是马云、马化腾之流,动辄成百上千万资金投入。那么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如何在这个资本市场分得一杯羹呢?

 

案例:张三有一个很好的创业想法,并且肯付出劳力去创业,但是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张三现在来咨询律师,他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创业呢?

我们都知道,普通人想创业,除却公司之外还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而合伙企业是不同于公司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相较于公司来说,只有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且合伙企业更具有人合性,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状,为投资者有效控制企业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较优选择。同时,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无需缴纳。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

综上,对于张三来说,合伙企业无疑是目前最适合他的创业形式。

但张三对于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表示非常担忧。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而公司只要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还有人舍公司而取合伙?

除却上文中所述的相较于公司制度而言,合伙企业的优点之外,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风险大小是由风险本身决定而不是责任承担方式决定,尽管合伙人普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更多投资风险,但按照“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基本原理,此种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合伙企业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交易对手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谨慎控制风险,合伙也是一种可选择的企业形态。

但张三实在是想以劳务出资,又不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是没有办法。我们可以为他设计一套嵌套结构:先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一元设立公司),再以该公司劳务出资合伙企业。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阻断公司对合伙企业连带责任向股东张三个人传导。由此,即可达到张三既以劳务出资又承担有限责任的目的了。

想知道具体怎么实施,欢迎私信咨询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