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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看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是最大创新,性骚扰将构成侵权
2020年06月-04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此次《民法典》编纂,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60条。相较于之前的《民法总则》与各单行法而言,新增了600多条规定,涵盖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

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凸显的尤为重要。民法典对人类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回应。当下,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也亟需保护。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都有哪些新增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律师带你看民法典,新增人格权编是最大创新,性骚扰将构成侵权

 

规定一:性骚扰构成侵权,“禁止性骚扰”入法系人格权的亮点之一。《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规定二: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诉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三: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决定捐献,即推定同意原则。

规定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五:首次划出人体基因科研法律红线。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相关医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备受社会关注。

此次《民法典》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规定六:网名是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

规定七: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去年2月,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次《民法典》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均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规定八:肖像权新增规定:(1)放弃面部为中心的理论,转向可被识别性标准,对肖像权扩张保护;(2)肖像权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废除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行为故意污损他人肖像,也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此类行为通常并不具有营利目的;(3)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不侵权;(4)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原则;(5)肖像权许可使用期限未约定,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有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但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6)对姓名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规定。

规定九: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规定十: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规定十一: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规定十二: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规定十三: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定十四: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