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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退场”中的先予执行:破局之策与法律解析》
2024年08月-27日 |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发包人需要更换承包人,而双方无法就解约、结算、清场等事项达成一致时,原承包人拒不退场可能导致新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工程停滞不前,损失不断扩大。此时,先予执行制度成为发包人打破僵局的有力武器。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探讨“先予执行”在建设工程“承包人退场”中的应用,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01

常见的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原因

01
生产成本上涨
 

随着施工材料、劳动力成本的逐步上涨,超出了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估的成本范围,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导致亏损,甚至使施工单位丧失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不得不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

02
施工单位管理不善
 

管理不善往往也是施工方中途退场的重要因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出现生产事故等问题可能导致施工方只能选择中途退场。

03
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
 

施工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签订之初存有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合同将持续亏损,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往往会要求中途退场。

然而,在中途退场纠纷中,施工方可能以发包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实际施工人也可能以留置权、工程款、工资未结清等理由“霸场不退”,双方陷入漫长拉锯战,不仅影响发包方的生产经营、扩大损失,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02

发包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条,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单位撤场先予执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01
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紧急情况

例如在(2016)苏0206民初6131号案件中,华惠公司以所涉房地产项目已经引起群体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清场的请求,并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嘉实公司以未取得收取工程款优先权保证等理由拒绝继续施工作业,导致工程不能尽快完工并向业主交付房屋,产生了矛盾激化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嘉实公司以实际行为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管理人为按时交付房屋避免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遂另行组织相关人员继续进行工程施工,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避免了涉案工程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综上,华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嘉实公司有义务将与已施工工程相关的资料提供给华惠公司,以便工程的继续施工和工程完成后的验收等工作,此项义务属于实际施工方的嘉实公司合同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嘉实公司应当依法履行”。

02
施工单位存在工期等严重违约行为,影响到发包方的生产经营,为避免损失的扩

 在(2013)虎民初字第35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确保按期开工,不耽误建设,属于《民诉法》认为的“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另查明,2011年3月8日,路桥公司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为保证路桥公司按期开工,不耽误建鸡高速公路正常通车,本院当日做出(2011)虎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穆振海、王福生立即将杨岗拌站除拌和机以外全部设施及拌站内存放的钢筋交付路桥公司。3月11日,王福生、穆振海提出复议申请。3月18日,本院维持原裁定,通知王福生、穆振海驳回复议申请。被告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至23日对拌站强制执行,将拌站及拌站内的钢筋交付路桥公司。5月10日,本院依法对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先行作出(2011)虎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原告路桥公司与被告王福生于2010年8月6日签订的桥涵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双方终止桥涵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穆振海、王福生退出施工现场,不得阻碍原告继续施工’。”

03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在很多案例中,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先予执行”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由于建设工程案件本身较为复杂,特别是存在挂靠或者非法转包等情形时,未经实体审理,法院很难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若法院认为双方争议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不同意总包单位的申请。例如在(2019)辽04民终35号案件中,铭安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龙宇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承包人龙宇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杜某返还房屋钥匙,退出施工现场。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铭安公司主张的交付钥匙一节,因铭安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杜成军已将诉争工程转移占有至其控制之下,故交付钥匙等事宜应属于双方交接工程的内容,且该主张亦不具体明确,本院对此无法支持。

04

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足额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05

先予执行的范围没有超出诉讼请求

总/发包单位在申请先予执行时一定要将“要求分包单位撤场”列入诉讼请求,若作为被告希望原告进行撤场,那么在不另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反诉。在(2018)最高法民终117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世邦公司作为被告并未提出过诉讼请求,故其不能在本案中提出要求锦通公司撤场的先予执行申请。

03

建工领域先行判决解除合同

施工人退场的裁判规则

 

此类纠纷案件中,停工项目发包人的首要诉求往往是尽快从合同僵局的泥沼中解脱出来,让施工方先行退场、承接方尽快进场,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阐释相关裁判规则。

01
以紧急情况为由先行判决
 

前述(2013)虎民初字第 353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确保按期开工,不耽误建设,属于《民诉法》认为的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的情形。同样,在(2016)苏 0206 民初 6131 号案件中,法院以所涉房地产项目已经引起群体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由作出先予执行清场的裁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若不及时处理会造成更大损失,法院会优先考虑先行判决解除合同、施工人退场,以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02
基于双方解除合同意愿一致先行判决
 

(2023)豫 16 民终 1221 号案件,业主单位以总包单位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违约停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总包单位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愿,虽然双方在工程价款鉴定等方面存在争议,但一审法院考虑到举证时间较长,为方便双方解决纠纷及业主单位继续施工,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二审法院也认可一审法院的做法,认为先行判决并不影响双方后续权利的行使。这表明在双方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会倾向于先行判决解除合同,让施工方退场,以便后续问题的逐步解决。

03
因合同争议明确且不影响实体权利先行判
 

(2019)粤民终 3017 号案件中,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但对合同解除不存在争议。业主单位请求就本诉部分先行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总包单位配合办理解除备案手续,并明确对于总包单位的反诉请求另行判决。二审虽改判部分内容,但仍然维持合同解除的判决。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问题相对明确,先行判决不会影响双方在后续工程结算等涉及合同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上的主张,因此可以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为项目的推进创造条件。

裁判规则的考量因素:

1、紧急情况的认定: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影响交通、民生等方面的工程,若停工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会被认定为紧急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也会被视为紧急情况。例如,因工程停工导致回迁户无法回迁、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等问题,都可能促使法院作出先行判决。

2、双方意愿及合同状态:如果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意愿一致,或者合同已经处于无法继续履行的状态,法院会更倾向于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例如,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在诉讼中无法就恢复施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都可能成为先行判决的依据。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争议点是否会影响先行判决的实施,若合同解除的问题相对独立,不会对后续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先行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3、后续审理的保障:在作出先行判决解除合同、施工人退场的同时,法院会明确后续工程结算等涉及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将继续审理。这样既可以满足发包人的首要诉求,让项目尽快复工,又能保障双方在后续审理中的合法权益。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后续审理的方向和范围,确保纠纷得到全面、公正的解决。

 
律师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面对可能出现的承包人退场难题,发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合同签订阶段

1明确约定退场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详细约定承包人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退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的退场程序和时间要求。同时,明确违约责任,确保承包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确定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优先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避免因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而导致的拖延。

 

项目实施阶段

1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避免问题扩大化。

2保留证据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保留与承包人相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如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有助于证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为发包人申请先予执行或先行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三)诉讼阶段

1明确诉讼请求

(1)将要求承包人撤场列入诉讼请求,确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例如,在诉讼请求中详细说明承包人撤场的具体时间要求、撤场的方式以及撤场后应移交的物品和资料等。

(2)适时提出先行判决申请。根据案件情况,如果发包人的首要诉求是尽快让施工方退场以便项目复工,那么可以适时向法院提出先行判决申请。在申请中,充分阐述先行判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工程停滞带来的损失不断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等。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先行判决的请求。

2提供证据支持

(1)证明紧急情况:发包人应收集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如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可以提供相关的报告、函件、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说明工程停滞对周边居民、社会秩序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证实施工单位违约行为:收集施工单位存在工期违约、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的证据。例如,工程进度计划表与实际进度的对比、质量检测报告、监理日志等,用以证明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影响了发包方的生产经营,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需要先予执行。

(3)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尽量提供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证据。发包人可以提供合同、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梳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加法院支持先予执行的可能性。

3、提供足额担保 

提供担保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展示发包人诚意和责任感的方式,有助于法院更倾向于支持先予执行的申请。

4、策略选择——优先选择侵权之诉

在存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优先选择侵权之诉,以提高先予执行的成功率。侵权之诉可以更直接地针对违法行为,强调承包人的过错和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从而使法院更容易认定先予执行的必要性。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调整诉讼策略。同时,做好与法院的沟通工作,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程序,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