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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需知 | 加班所涉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4年03月-28日 |

 

 
 
 

加班是企业用工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并且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加班管理方面的风险防控意识不足,由此产生超时加班、随意加班、加班费支付不合规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司法实务中因加班所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颇多,相关企业也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和损失。故本文总结企业加班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以此预防企业用工风险。

 

 
01
风险一:员工自愿加班
 

 

 
 
 
 

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安排工作,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后续若员工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员工自愿加班的举证责任,若未能证明,仍需支付加班费。并且用人单位有义务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健康,如员工因“主动加班”严重损失了休息和损害了健康,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建议
 
 
 

1、若企业不主张员工加班,可以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及加班审批制度”予以避免员工自愿加班,并事先通过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等方式予以双方确认,对于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而主动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用,且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不予认可。

2、企业一定应谨慎使用隐性方式要求员工主动加班,如安排的工作任务在标准工时内无法完成;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报销交通费、提供餐费补助等,该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未实际安排工作,仍可能会被认定为加班。

 

02
风险二:企业实行“六天工作制”或单双休制度
 

 

 
 
 
 

部分企业会实行 “做六休一”或单双休工作制度,但依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时制度下,若员工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且未安排补休,公司应当另行支付员工休息日加班的费用。

 
 
 
 

 

防范建议
 
 
 

1、企业可以通过缩短每日工作时间,以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若超过规定时间,可以安排补休。

2、若企业不安排补休,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可以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工资单中明确包含加班费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以避免事后加班费的另行支付。

 

03
风险三:超时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员工加班的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即使企业对于加班情况及时进行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仍然可能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若企业未能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用人单位需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防范建议
 
 
 

企业在无特殊情况下应避免员工超时加班,企业为规避此类风险,可以选择一些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针对需超时加班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临时调岗的方式;若企业存在长期超时加班的情形,可以增加岗位人员,适时轮岗

 

04
风险四:加班费的支付
 

 

 
 
 
 

部分企业为避免高额的加班费支出,会与劳动者签订放弃加班费或自愿加班的相关协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些协议因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而无效,所以企业仍需要支付加班费。

对于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加班费的支付,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企业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的支付,对于平时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均需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防范建议
 
 
 

企业为合理降低加班费的支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建立“绩效考核及加班审批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减少不必要的加班费支出。

2、若企业相关员工符合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企业可以申报该特殊工时制度降低特殊岗位的加班费支出,注意双方需在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协议的签订以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

3、为减少加班费的支付,企业可以调整工资结构,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提成等不同项目,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准,奖金、津贴、补贴这些项目不纳入计算基数。

 

 
 
 
心者建议
 

综上,企业加班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企业需事前建立规范完善的工时及加班管理制度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避免潜在的劳资风险。对此,心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求加班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予以规定加班情况,保证劳动者的确认同意并保留证据,并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此外,员工享有休息的权利,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建立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及加班审批制度等完善加班管理并且保证日常实际操作,同时需将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以防止“无效加班“的存在。但同时需要注意不得滥用加班审批制度,加班费的支付是基于加班事实的存在,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加班,仍应支付加班费。

3、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对于加班费的支付能够明确反映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保留证据避免企业因加班费支付争议处于不利举证地位。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