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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费用索赔事由出现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是否必然丧失索赔权利?
2024年01月-29日 |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极有可能因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市场原因、法律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引发包括停窝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承包人的各类索赔主张。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但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在费用索赔事由出现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索赔申请,故而承发包双方后续因索赔费用而产生纠纷。则本文旨在讨论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主张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的问题?
 
 
01
费用索赔期限应属于诉讼时效范畴,当事人约定无效,承包人超过期限仍享有索赔权利。
 

案例支持:1、(2020)最高法民终941号

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湖南建工集团是否索赔失权。虽然案涉《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对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据双方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湖南建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已通过报告、工程联系单、说明等方式向监理单位反映相关情况,已积极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湖南建工集团可就因工期顺延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向贵州高速集团主张权利。此外,案涉合同对索赔程序的约定仅系双方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主张权利,并非直接丧失实体权利。如果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权益受损,在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不应剥夺其索赔的权利。因此,湖南建工集团有权就双方争议款项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仅以湖南建工集团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索赔而不予支持其权利主张,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支持:2、(2019)最高法民申2708号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7条第二款、第199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7条第二款、第1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以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民生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为由驳回民生公司诉讼时效的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生公司关于华庭公司未在28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索赔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总结:该项观点认为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约定系双方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某种义务的期限,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且索赔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属于诉讼时效范畴,而《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此外,该索赔约定是通用合同条款,该通用合同条款系发包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该索赔条款因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免除发包人自身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再者,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推定承包人放弃对相关费用主张的权利。因此,即使承包人未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索赔,并不导致其丧失索赔的权利。

 

02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索赔,已丧失其享有的索赔权利

 

案例支持:(2018)最高法民终827号

法院审理:最高院认为:“(三)关于中铁二十二局的停、窝工损失等问题。二审中,土石方、桥涵施工停、窝工损失部分。中铁二十二局主张该部分损失共计3831319.69元。经查,中铁二十二局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无监理单位或宝塔能源公司的确认,且中铁二十二局并未依约向宝塔能源公司及时主张上述损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规定,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需提供索赔发生的有效证据;因工期延误等情形造成经济损失时,需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在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于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中铁二十二局未及时主张土石方及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中铁二十二局有关土石方、桥涵停、窝工损失及相应的管理费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该项观点认为,合同对于索赔的相关约定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项条款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故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索赔自然不再享有索赔权利。

 

建议: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合同中索赔期限的约定争论不断,法院裁判也不尽相同。故为保护承包方的相关利益,心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通用条款中索赔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通用条款,故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通用条款中索赔期限之适用。若是没有采取该项措施,承包人就需要做好项目施工全过程合同管理,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确保索赔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约定期间内及时提出索赔,避免在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中再去争论索赔期限效力问题。

 
 
保证后续索赔权利的主张

若承包人在发生索赔事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但是承包人仍可以通过信函、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若是发承包双方对索赔事项进行过磋商并且发包人默许了索赔事项。对此,承包人可以将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等证据保留下来以便证明并未对索赔主张的放弃,保证后续索赔权利的主张。

 
 
承包人主张索赔一定要具有证据意识

在主张索赔时要保证其有充足的依据予以证明该索赔事由的存在,在其收集或获取的索赔文件可能并不一定完善或足以达到支撑其索赔请求成立时,及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发包人事后认可或寻找其他相关辅助性证据对此进行证据补强,以保证索赔的成功。为避免证据缺失的风险,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时,可以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相应的材料管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