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已到期
持票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上述条件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背书人不需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获得承兑人、付款人出具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注意:
(1)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上述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
(1)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1.被追索人按照上述第一条清偿债务,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被追索人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并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