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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2022年09月-16日 |
行使商票追索权的条件及流程
1

汇票已到期

2

持票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上述条件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背书人不需承担付款责任。

3

持票人获得承兑人、付款人出具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

持票人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注意:

(1)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上述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5

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

(1)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6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行使再追索权的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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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索人按照上述第一条清偿债务,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被追索人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并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01
汇票被拒绝承兑
0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0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