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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咨询: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违约为由停工?
2022年08月-2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篇 / 工程款纠纷咨询: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违约为由停工?
 
 
案例:2021年1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如因A公司原因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A公司承担相应损失,除A公司原因及不可抗力外,B公司不得因其它原因停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损失由杭建工公司承担。2021年12月10日,A公司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故B公司以此为由,向中广发公司发出全面停工的告知函,并停止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主义务,而与此相对的,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则是承包人的主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时,即代表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发现且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亦有权停工。
 
 
 

不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对此种情形下承包人的停工权利进行了约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采取停工措施;

(2)合同中对承包人是否享有停工权利没有进行明确约定;

(3)如合同中约定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采取停工措施。

 
 
 
如实际情况属于上述第(1)、(2)种情形,那么承包人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送达书面停工通知,由发包人书面签收文件。如邮寄送达,则应当妥善保存邮寄单据,或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收文件,并以视频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妥善保存视频资料。另外,如停工期间承包人有损失产生,则应留存损失的证据材料,否则诉讼时损失的索赔主张将难以被法院支持,且停工后承包人需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实际情况为上述第(3)种情形,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擅自停工,由于双方签订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承包人擅自停工则该停工行为可能因与约定不符而不被法院支持,且存在被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风险。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