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其中角色与关系尤为复杂,如提供劳务的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介绍人?还是包工头?
A公司系某工程发包人,B公司系上述工程的总承包人。B公司将上述涉案工程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C公司;C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甲;甲又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乙;之后,通过丙的介绍,丁受乙雇佣至案涉工地从事粉刷工作。
施工过程中,丁在既未佩戴安全帽,又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粉刷工作,之后所踩架板突然断裂,丁坠落摔伤,经鉴定,丁构成一级伤残。
谁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如何划分?
1.丁明知危险作业应佩戴安全帽或采取适当安全保护措施,但既未佩戴安全帽,又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对自身受伤结果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丁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丙仅系介绍丁至涉案工地做粉刷工作的人员,既非雇佣人,又未参与涉案工程管理与施工,其与丁产生的损害后果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乙自认丁受其雇佣至案涉工地从事粉刷工作,丁亦系在从事粉刷工作过程中受伤,故乙应对丁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鉴于丁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乙承担80%的责任。
4.B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违法转包给有资质的C公司,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该违法转包行为仅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并且C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故而丁作为普通工人不能够因此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甲、乙作为个人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并且C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甲、D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乙,均应与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乙应对丁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C公司、D公司均应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丁自行承担;另由于丁未向甲主张赔偿,故法院未对甲的责任承担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