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吐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账户很容易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或查封,造成公司公账资金被冻结。由其是近期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好不容易从无法经营的困境中煎熬出来,正准备放开手脚大干一场,谁知突然账上资金被法院冻结,期限还是一年。更有甚者,有的企业曾经遇到过乱查封现象,公司因与被告公司名称近似,结果法院在查封过程中将自己公司查封,实际被告公司反而没有任何被查封情形。
对此,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就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犀利支出,强烈要求各级法院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法及时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的,依法严肃追责。
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切实为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节省评估费用。发挥网络司法拍卖溢价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置的,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非常高兴能够看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的困难,这也体现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地位,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也是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此,笔者仍要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要做好风险评估,进行有序安排、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把握、管理。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