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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假纠纷律师:建设工程造假自行鉴定的必要性及效力问题(三)
2022年04月-01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篇 / 建设工程造假纠纷律师:建设工程造假自行鉴定的必要性及效力问题(三)
 

     导读:建设工程领域及相关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委托鉴定,而并不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这么做也许是为了规避“固定总价合同不同意鉴定”的原则,又或许是为了把握鉴定风险、提供新证据、否认以往鉴定等需求。在实践当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和法院司法鉴定比较,两者证明力无太大差异,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的地位、适用有明显区分,如抗辩司法鉴定意见,需证明其存在严重缺陷,或证明鉴定材料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但推翻自行鉴定意见,当事人仅提交足以证伪的证据或意见就可以了。对此,本文就自行委托鉴定被法院采信及不予采信的理由,以便与大家进行分享。

     通常我们所知悉的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工程造价鉴定,另外一种就工程质量鉴定,而笔者在检索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例当中发现,前者往往比后者更难被法院予以采信。

对此,笔者总结自行委托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主要情形,具体如下:

     1、最为简单,也最为少见,就是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同意、不持异议没有必要另行鉴定,因此当然被法院予以采信。

     2、一方当事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没有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自行委托鉴定材料后表示异议,没有在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反驳,同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造价鉴定申请,或者不能向法院说明不申请鉴定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有权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法院指示当事人进行自行委托鉴定。如当事人对造价、质量事宜存在异议,已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法院通知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意见的下,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就应当予以采纳。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5、自行委托鉴定的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如当事人为实现自身诉求,在举证期限内自行委托鉴定,并经合法程序质证,对方当事人又未申请鉴定,鉴定单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应当予以采纳结论意见。

     6、当然,在质量鉴定当中,存在自行委托鉴定与司法鉴定意见一致,前者结论当然可以被法院采信。

     另外一方面,笔者总结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主要如下:

     1、自行委托鉴定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施工合同中约定,造价由政府部门审计或评审中心评审,那么业主单位或总包单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违反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支持,如与司法鉴定意见相差较大,将导致不被法院采信,

     2、自行委托鉴定的结算依据与合同约定内容相违背。如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内容进行调价,但自行委托鉴定材料系依据原合同价格,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方委托鉴定未双方最终确认调整差价结算,依据不足,足以推翻鉴定结论。

     3、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如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依据的材料、资料及现场照片均不足以反应鉴定工程的质量情况,法院有权不予以采信。

     4、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不接受出庭质询,或者在接受质询时意见与鉴定结论不一致。

     5、自行委托鉴定超出法律规定期限。在民事程序一审、二审过程中,如未提供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后即使在再审当中予以提供,再审法院有权基于原审就该问题未予审理,释明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虽然相较于自行委托鉴定,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比较大,但并非一定会被法院采纳。笔者在接受一起案件审理时,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另案当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但经笔者与伙伴们的仔细研究,发现司法鉴定意见当中所依据材料存在鉴定材料不全,且部分内容未说明合法性,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为此对方当事人在法庭要求作出合理解释,但对方当事人始终无法予以阐明。

     由此可知,关于鉴定意见的委托形式还是次要的,无论是委托方还是质证方,均要合理把握鉴定意见的规则,更好维护自身权利。当然,这也警醒着我们律师工作者,面对鉴定意见,无论系自行委托还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均要保持着高度敏感性,仔细琢磨其中的合法性及不合理性,同时还要鉴定其他领域如会计、建工等的专业性。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