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人世间》上线以来备受观众热捧,其真实再现了在时代蝶变的背景下,以周家三代人为代表的中国普通老百姓近五十年间最平凡而真实的生活历程,给大众传递了人世间最真挚的情与义。我们在感知人世间温情的同时,不难发现剧中设定了不少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这些情节所映射出的法律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
剧情概要:周秉昆从自称为房主的出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相应价款,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居住多年后,房管部门突然通知周秉昆卖方并非原房屋所有权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人员仅是临时工,要求周秉昆搬离。
思考一:无权处分人出售房屋,买受人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简要解析:首先,周秉昆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形并不知情;其次,周秉昆为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者,双方已根据法律规定到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可以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要求周秉昆搬离。
对于原房屋真实所有权人而言,其能够向无权处分的原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该后果不应由周秉昆承担。
思考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的行为后果,由谁负责承担?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简要解析:无论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人员是否临时工,其代表房管部门为周秉昆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即应视为房管部门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房管部门承担,房管部门既不能以经办人员为临时工为由否认登记行为的效力,又无权要求周秉昆搬离。
剧情概要:周楠系骆士宾性侵郑娟后留下的非婚生子,周秉昆与郑娟结婚后,共同抚养周楠。多年后功成名就的骆士宾在得知自己不能生育的情况下,要求要回周楠的抚养权,但郑娟否认骆士宾为周楠的亲生父亲。
思考一:骆士宾想要获得周楠的抚养权需要启动哪些法律程序?
法条链接: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简要解析:由于郑娟否认骆士宾为周楠的亲生父亲,骆士宾想要获得周楠的抚养权首先需要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后才能够请求获得周楠的抚养权。
思考二:骆士宾能否获得周楠的抚养权?
法条链接: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简要解析:首先,由于自周楠出生后,骆士宾并未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且周楠已于郑娟、周秉昆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虽然骆士宾经济条件较好、丧失生育能力且无其他子女,但擅自变更并不必然利于周楠成长,且不符合公序良俗;其次,此时周楠已16周岁左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权选择由郑娟或者骆士宾进行抚养,实务中法官一般会尊重周楠的个人真实意愿。
剧情概要:骆士宾生前立下一份“神秘“遗嘱,遗嘱称其死后由其子周楠继承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周楠出任公司董事长;但在此之前,自己名下全部公司股权暂时划归其下属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接任公司董事长。但意外的是,周楠在国外突然去世,此后在周秉昆与骆士宾争执过程中,骆士宾意外受伤后死亡,彭心生受让骆士宾全部股权,并成为骆氏集团董事长。
法条链接: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简要解析:首先,因遗嘱继承人周楠先于遗嘱人骆士宾死亡,骆士宾生前股权将按照遗嘱人的法定继承重新分配,因此遗嘱中有关周楠继承的部分不再发生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次,彭心生代持股权的前提已灭失,彭心生无权受让骆士宾股权,并接替出任公司董事长,骆士宾生前股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