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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律师|重磅来袭:强制执行股权有新规!
2021年12月-22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公司股权律师,重磅来袭:强制执行股权有新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着眼于股权方面的投资,股权已成为了投资者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也成为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对象,但由于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明确,实务中出现了股权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困难。

 

01
 
何为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强制执行,主要是指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的措施,依法转让第三人的过程。

02
 
以往股权强制执行面临哪些困境?

     1.冻结规则不明确。由于股权是一种私权利,法院在对股权强制执行时,往往需要有关单位予以配合,但对于需要配合的单位并未作出明确限定,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不同法院向不同协助单位(如公司或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冻结手续的现象,从而导致股权不能有效冻结。

     2.股权价值评估难。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被申请执行人或公司不予以配合,或缺乏评估所需要的材料等情况,股权即使被冻结,由于未能评估而导致股权无法得以执行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3.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对于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其他股东一般不会轻易引入第三人作为股东,或受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实务中,被申请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会出现利用公司控制地位或恶意串通其他股东作出使股权价值大幅贬损等行为,导致股权无法得以执行或仅能部分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为解决股权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争议,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难题。

     1.规范了股权冻结规则。根据《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一个生效的股权冻结仅需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并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但执行法院仍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此种设置,一方面避免公司或其他股东恶意干扰,另一方面最大可能减少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2.规范了股权评估应对措施。①根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②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③根据《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此种设置,一方面敦促了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配合法院进行评估工作,另一方面对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人员形成震慑力。

     3.规范了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根据《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公司应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以上行为的,将会面临相关处罚;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种设置,一方面保障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为有效应对了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规范了股权交付的执行规则。根据《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如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种设置,一方面保障了股权交付的实际履行,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减轻了负担。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