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积极贯彻“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规则,对停牌和复牌机制进行规范,基本沿用了全国股转系统现行安排,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着力于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
停复牌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不得滥用停牌复牌机制。上市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以停牌代替信息保密义务。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不得以停牌代替各自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要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3.不得以相关事项结论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论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停牌的主要情形
(一)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复牌
1.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2.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如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破产重整。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如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及时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交易日。
4.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上市。应当于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并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终止上市审核决定、不同意上市决定等文书后,申请复牌。
5.发生风险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产生严重影响。如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证监会或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停牌。
6.特殊情形。上市公司无法在停牌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事项筹划,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二)其他事项的停复牌
1.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1天;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等涉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其停复牌按照退市规则进行处理。
2.被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应当停牌。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应当继续停牌,后续按照退市规则和要约收购规则进行办理。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1.分阶段披露。停牌期间应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概括式披露,并且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2.披露主要事项并提示风险。停牌期间应及时披露其筹划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重大影响以及相关后续安排,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及决策程序。如终止筹划重大事项,还应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及相关的决策程序。
对停复牌申请的处理方式
1.暂停办理。如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北交所可以根据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
2.不予受理。上市公司无法按照上市规则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在申请停牌时披露相关内容,或不符合北交所规定的事由、要求和条件的,北交所不予受理其停牌申请,但其他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3.决定复牌。停牌后发现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请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北交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请复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申请复牌的,北交所可以决定予以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4.决定停牌复牌。上市公司出现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③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④无法保证与北交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北交所可以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