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结合中小企业特色,对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管理作出适度弹性安排,为发行人规范、透明、灵活、自主的募集资金提供保障。
作出哪些制度安排?
1.建立募集资金制度。中小企业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特色及实际情况建立适宜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方式、存储、使用、监管、责任追究等等方面,明确募集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信息披露等内容。
2.设立募集资金专户。通过以上制度募集的资金应当单独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单独的管理及使用,而不得与其他账户相混淆,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为保证募集资金合法有效的运转,发行人应当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第三方监管协议,实行有效的监督。
募集资金用途是什么?
1.合法用途:
①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②暂时闲置资金可进行理财。随着情势的变化,募集到的资金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此时可进行现金管理,如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资金投资理财,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以上情况及时披露。
2.除金融类企业外的负面清单:
①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借予他人理财、委托理财等财务型投资;
②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③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权交易等;
④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如何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1.变更用途需获批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以上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2.暂时闲置资金用于流动资金需获批并及时披露。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搬运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仅限适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生产经营,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以上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借款需获批并及时披露。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借款的,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以上情况进行及时披露。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并及时予以披露。
4.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获批并及时披露。发行人将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后,可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以上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发布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5.募集资金后需进行定期核查。如发行人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保荐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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