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这既是一种约定义务,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这就意味着股东可以以下几种方式出资:
一、货币
这里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但设立的若是外商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注册资本可以为外币。
二、实物
实物一般是指有形物。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通常都是以机器设备、原料等物品作为出资财产。一般而言,作为出资的实物通常需为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即该实物财产上不存在任何担保或抵押。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商标权、二是专利权、三是著作权。
四、土地使用权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该土地的使用权既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上述几种出资方式可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货币财产为出资的方式,另一种是以非货币财产为出资的方式。股东以货币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将出资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股东以非货币的方式出资的,该非货币财产必须为可估价和可转让的财产。公司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