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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创办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最近小编遇到一个案例,A村村民想要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创办一个公司,但是由于不懂具体法律的规定,A村村民不知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创办公司呢?小编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创办公司,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允许集体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但该规定所指的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那么当A村村民想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进行投资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其实也不是没有办法,首先A村集体组织必须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最后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投资。
 
 
 
  但需注意一点,农村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应当先依法取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但是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的种类也分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如果A村村民此次出资创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同样需要注意一点,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联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股权,并且此股权不得向集体以外的任何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