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公司吗?公司方又该由谁来应诉呢?
齐某和蔡某两人是某外贸公司的股东,齐某持股55%,蔡某持股45%。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蔡某是监事。由于疫情期间外贸公司订单量骤减,公司资金周转不开,齐某和蔡某口头约定由齐某借20万给公司发放员工工资。
两人没有召开正式的股东会作出决议,也没有签署任何文件确定这笔钱的法律性质。之后外贸公司由于长时间没有业务,齐某和蔡某想把公司清算后注销。但是两人对于齐某付的20万元的性质有了争议,齐某认为这20万是其借给公司的借款,公司应当偿还。而蔡某认为齐某之前从公司支出了很多钱,这20万是齐某还给公司的钱。
两人争执不下,齐某遂将外贸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贸公司偿还20万元的借款。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
1、当法定代表人起诉其公司时,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对于这20万元的款项该怎么认定呢?
问题一:当法定代表人起诉其公司时,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一方面齐某不能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否则将会出现“自己告自己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若让齐某代表公司应诉,双重身份的矛盾,会导致双方的诉讼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引发诉讼应如何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的解答》。依据该解答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代表公司应诉,并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问题二:对于这20万元的款项该怎么认定呢?
本案中,齐某没有和蔡某签署任何文件确定这笔款项的性质,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相关决议。在审理中齐某因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在以前的公司经营中出现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由于上述原因,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齐某的诉讼请求。
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设计。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治理有相应的强制性要求。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才能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