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提到的京东最新股权结构中,刘强东持有15.4%的股份,却拥有79%的投票权,从而引出了“同股不同权”制度。
“同股不同权”通过将控制权保留给少部分的管理层,从而能够保证创始人与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同时也不用担心存在股权斗争,只需要专心经营好公司即可,对公司长远的发展也有好处。刘强东就曾经在一档节目上说:如果不能控制这家企业,我宁愿把他卖掉。在京东,目前最大的股东是腾讯,如果没有AB股的结构,刘强东可能无法控制公司。
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拥有公司的股权。这一权利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但跟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有很大的区别。股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依法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所谓“同股同权”,是指同样的股份,同样的权利。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平等。当然,不仅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是指同样的股份,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其享有的权利相同,没有优劣、多少、高低之别。通常意义上,“同股同权”主要指“一股一权”、“一股一票”,强调股东在公司决策权方面的平等性。
所谓“同股不同权”,是指持有相同股份的股东,其享有的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或资产收益权是不同的。其中,从公司控制的角度言,主要是指股东之间表决权的不对等。也就是说,在一个公司中,有些股东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而另一些股东,则“一股多票”,比如,一个股东只拥有公司10%的股权,但却拥有51%的表决权。这就是“同股不同权”。通常,此类公司一般将股东分为两类,比如A类股东和B类股东。A类股东1股1权,1股1票,B类股东1股则享有多票,如5或10或20票的表决权。现实中,一般B类股东为创始股东或管理层股东。A类股东则为一般股东或员工股东。“同股不同权”下,公司的控制权与公司的所有权是分离的。
1.双层股权结构使创始人用较少的现金流资本掌握了公司较大部分的投票权,使创始人用较少的企业所有权占比实现了对公司的控制。
2.在双层股权结构中,不同投票权股份均属于普通股的范畴,除去在表决权上的差异性,二者具有同等的财产收益权。
3.B 股一般稳定在创始人手中,只有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如创始人不满足最低持股要求、创始人退休、丧失工作能力等),B 股转换成 A 股之后才可以进行自由流通,且 B 股转换成 A 股具有单向性,A 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直接转换成 B 股。
“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在美国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创始人及其他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仍能保留足够的表决权来控制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均允许上市公司采用这样的股权结构。近二十年来,伴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深入,包括谷歌、脸书等在内的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选择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上市。2017年3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Snap公司甚至推出ABC三重股权结构股票的股权结构设计。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通过章程来约定“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刚成立公司就设计,则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如果成立公司之后再修改公司章程,则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获得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票数通过。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开始并不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股票发行,包括百度、京东、微博、爱奇艺等在内的数十家优秀的内地企业选择在境外直接发行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上市。即使在形式上采用的是单一类型股票发行,但阿里在美国纽交所以“合伙人制度”变相实现了“不平等投票权”的股权结构设计。例如,在股东认同和公司章程背书下,持股比例远低于第一大股东软银(31%)和第二大股东雅虎(15%)的阿里合伙人(13%)有权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成为阿里的实际控制人。
但是,《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2018年9月18日,中国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正式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企业治理结构,由此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同股同权原则,这也反映出A股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的尊重。这是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结构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