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
能否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这些自然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呢?这是一个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要素组成可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七要素;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可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五个组成部分。
其中,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
对于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能否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规费与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资质无关,如果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参与项目组织管理,以及承担了相应的工程排污费和工人五险一金等费用,就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
从权利义务相对应角度出发,只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规费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范围之内,未加重建设方或付款方的支付义务,就应当支付。
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从公平角度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个人,故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取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实际施工人大多为个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没有稳定的雇员,事实上不可能产生员工福利、工会活动费等企业管理的费用,更不可能与其他自然人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为其他自然人以企业的身份缴纳五险一金,自然不会产生相应的规费支出。
从最高院及地方高院的裁判案例来看,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案例较多。
然而,也有裁判观点认为,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个人,故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取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总的来说,法院在判断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和规费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出:
实际施工人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进行了项目组织管理,如雇佣管理人员、支付办公费用等。如果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其在管理方面付出了成本,那么其主张管理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规费的承担:
规费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承担了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将其计入工程价款。例如,实际施工人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承担了社会保险费等规费。
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中对于管理费和规费的约定至关重要。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这些费用,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合同进行主张。
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实际施工人在承担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公平原则: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果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承担了管理工作和费用,并且工程质量合格,那么给予相应的补偿是合理的。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