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少人都无法守住道德底线,利用职务便利私拿回扣。可人一旦有了贪念之心,就注定要失去。拿回扣!使商业贿赂成为孽生行贿、受贿的温床,这可是要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背负犯法罪名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1、帐外暗中
按照规定,账外暗中是指在商品交易过后,没在依法设立的能够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笔价款既可以是来自买方多支出的“虚增”价格,也可以是卖方额外支出的财产。
3、收受人是买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第一种:差价
假设实际价格为N,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公司相关业务活动中。
第二种:提成
这种方法同“绩效”原理一样,即业务人员和合作商谈好,给相应的百分比的提成。
第三种:同价异品
业务人员利用财务对产品不熟悉的漏洞,“以假乱真”瞒过财务进行业务开展,从中获取利益。
第四种:技术限制
采购员与技术人员连合,给支付回扣的厂家质量通关,把不支付回扣的厂家品质劣化。
1、刑事责任
公司员工私拿回扣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2、民事责任
(1)严重违纪辞退: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私拿回扣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就可据此单方辞退员工。
(2)损失赔偿:员工私拿回扣,公司可要求员工将回扣款交还公司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最好事先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一下发生员工私拿回扣时,应将回扣款交还给公司并向公司赔偿损失。
分辨要点:所获财务的性质和归属
一、供应商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向采购员支付“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2023)京0105刑初1062号
2017年至2018年间,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在其担任北京某合有限公司家庭娱乐业务品牌市场团队负责人、中某(北京)有限公司电影演出品牌市场团队负责人期间,在采购公关传播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提供帮助,收取A公司给付的回扣款30余万元。法院认定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该案中,宋某收取的“回扣”来自A公司的利润,并没有侵犯其所在公司的利益,宋某在收取A公司的财物后,保持了与A公司的合作,排除了其他竞争供应商的交易机会,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同时还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采购员获得的“回扣”来自于买受人支出的虚增价格,则采购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2021)吉0194刑初60号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董某在长春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待合同履行后,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7216.71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董某在长春某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本公司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待合同履行后,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侵占某丽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9600元,侵占某卡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9660元。期间,董某共侵占单位财务共计人民币176476.71元。法院认定董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该案中,董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与供应商暗自约定,虚增价格,事后以“回扣”的方式侵吞所在公司的利益,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追诉标准:三万元以上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企业应定期开展相关普法讲座,加深员工对此方面的了解和认识,让其明确私自收取回扣的危害和企业、个人面临的严重后果。最后,企业对参与商业贿赂的人员需严加惩戒,除经济上给予制裁外,还要视情节轻重提起刑事追诉,提高对私拿回扣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