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之后,房地产行业卷起爆雷狂潮,大批开发商陷入债务危机,诸多楼盘面临烂尾风险,无数商品房消费者、建筑企业、银行、上下游供应商被裹挟其中,如何在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处理各方权利冲突,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该批复恰如其时地对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爆雷潮引发的债务危机,明确各方权利清偿顺序,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以股权业务为引领,专注企业价值成长服务
根据《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以及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知,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该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进一步体现了“居住权”大于“财产权”的原则。
同时,法释〔2023〕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实现上述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利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商品房消费者系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
2.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只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
3.特别注意,商品房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需满足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
相较于以往认定标准,法释〔2023〕1号文扩大了商品房消费者适用范围,不再限制“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时,提高了支付价款标准,而此前规定中仅要求“达到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根据《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以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同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经催告逾期未支付;
2.该工程性质可折价、拍卖;
3.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抵押权>其他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条第一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及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可知,抵押权>其他普通债权。
同时,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设立抵押权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2.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综上可知,法释〔2023〕1号文进一步明确的债权清偿顺序,即“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从现实角度出发
该清偿顺序更符合当前房地产行业
爆雷潮背景下的现实需求,
既保护了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注重保护市场风险和房地产行业整体风险
同时兼顾了各方利益
对推动债权实现的公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