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离不开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都担任着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的权力越大,公司及高管个人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更大,对此,《公司法》专设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然而,数据显示,2019年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在全国共有3375起,2020年共有3969起,在2021年虽有减少,但仍达高达2843起,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已经成为公司内部愈发常见的问题,因此,公司对于高管腐败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防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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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高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例如:(1)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2)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3)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
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公司高管实施的这类行为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占中常见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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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例如:(1)将公司资产以虚假名义转出占为己有;(2)虚假报销,侵占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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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董事、股东会同意,与财务人员勾结擅自提高工资标准、发放年终奖等。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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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公司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侵占公司资产的等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外,还有不少人是被动且无意陷入该风险的。为避免公司高管无意陷入犯罪,也为明晰不可触动的犯罪“红线”,公司可以让公司法务或外聘律师顾问开展普法课程,加强公司高管的法律学习,树立法治观念,杜绝公司高管知法犯法,也防范其因不懂法而犯法,从思想和行为上控制和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在实践中,不论是侵占还是挪用,公司高管能得手往往都是因为公司对资金、财物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或者是没有有效贯彻落实。要控制和防范高管这方面的犯罪,企业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例如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实行内部审核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其他各项管理措施。
要控制和防范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资产,需要加强其忠实义务,建立监督机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内控监督评价机制。成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机构,履行企业内控监督职责,运用章程和制度监管制约管理层,规制管理层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