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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同纠纷律师: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2022年05月-30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篇 / 江西合同纠纷律师: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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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实现非法权益而在一个民事活动中签订两个合同。其中白合同是指公开或登记备案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合同,但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准备实际履行。黑合同是指非公开或未登记备案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但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准备实际履行。两个合同虽然合同标的相同,但其实质性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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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白合同的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招投标合同的效力同样受法律保护。并且合同的变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即中标合同也可以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意进行变更。此外,中标合同如果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也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无法准确确认哪个合同的效力绝对有效或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二)“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观点

      存在观点认为,“白合同”经过公开或登记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经过有效的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应认定为有效。而“黑合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私下订立,是属于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三)“黑白合同”皆无效观点

     存在观点认为,无论是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白合同”,还是私下签订的“黑合同”,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该行为不仅违法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因此,黑百合同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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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黑白合同识别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否是实质性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变更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中标合同的内容变更不能出现实质性的变更。其中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可以详见下一知识点。

     (二)发包人自行招标的是否存在黑白合同

     1.存在观点认为,非强制性招标范围的项目,当事人自愿或者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的,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和备案后,又另行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自愿,应当有效,不存在黑白合同。

     2.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非强制性招标范围的项目,只要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招标项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以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属于“黑合同”。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提供!